业务公告

关于执行“局令24号”致供应商的函

尊敬的各位供应商:

您好!感谢贵司给予我司一贯的信任和支持!
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06 年6月1日开始实施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》(局令 24 号),并根据《关于加强<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>实施工作的通知》(国食药监办 [2007]311 号)的要求: 2007年10月1日起生产的所有药品, 其说明书和标签都应当符合24号令的要求 。故现希望贵司能及时提供以下资料,以便于我司按规定要求验收入库:

  1. 对于国产(包括进口分装)药品,请提供已按24号令要求修改使用、并经相应省级药监部门审批的:
    • 药品说明书、标签实样,及其备案证明;
    • 相应的《药品补充申请批件》。
  2. 对于进口药品,请提供已按24号令要求修改使用、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:
    • 药品说明书、标签实样,及其备案证明;
    • 相应的《进口备案补充申请》。

以上资料均需加盖贵司的原印章,并请在盖章的范围内注明“与原件相符”。

特别提醒 :

2007年10月1日后生产的药品,如不符合24号令要求或贵司未能及时提供齐全的申报资料,我司将拒收来货

对于因不符合24号令要求而产生的药品质量问题,由贵司承担相关损失

祝合作愉快!

广州医药有限公司
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

质量部联系人:李广玮 联系电话:+86 20 8172 8105

附件1: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》(局令24号)

附件2:《关于实施<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>有关事宜的公告》

附件3:关于24号令问题致供应商函(正式版)

编辑2008年3月26日
来源广州医药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