业务公告
关于执行“局令24号”致供应商的函
尊敬的各位供应商:
您好!感谢贵司给予我司一贯的信任和支持!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06 年6月1日开始实施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》(局令 24 号),并根据《关于加强<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>实施工作的通知》(国食药监办 [2007]311 号)的要求: 2007年10月1日起生产的所有药品, 其说明书和标签都应当符合24号令的要求 。故现希望贵司能及时提供以下资料,以便于我司按规定要求验收入库:
- 对于国产(包括进口分装)药品,请提供已按24号令要求修改使用、并经相应省级药监部门审批的:
- 药品说明书、标签实样,及其备案证明;
- 相应的《药品补充申请批件》。
- 对于进口药品,请提供已按24号令要求修改使用、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:
- 药品说明书、标签实样,及其备案证明;
- 相应的《进口备案补充申请》。
以上资料均需加盖贵司的原印章,并请在盖章的范围内注明“与原件相符”。
特别提醒 :
2007年10月1日后生产的药品,如不符合24号令要求或贵司未能及时提供齐全的申报资料,我司将拒收来货;
对于因不符合24号令要求而产生的药品质量问题,由贵司承担相关损失。
祝合作愉快!
广州医药有限公司
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
质量部联系人:李广玮 联系电话:+86 20 8172 8105
编辑2008年3月26日
来源广州医药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