业务公告

办理首营药品、首营企业的信息提示

进口药品所需提供的资料

  1. 《进口药品注册证》《医药产品注册证》
  2. 若进口药品为精神药品、麻醉药品、蛋白同化制及肽类激素的,需提供《进口准许证》
  3. 《进口检验报告书》
  4.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质量标准。若为直接从国外进口的药品,可不提供质量标准;
  5. 样品(包装、标签、说明书),需提供内包装标签。说明书、标签需一并提供其关于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》(24号令)的审批备案件或在国家局的备案文件
  6. 若进口药品为批签发生物制品的,需提供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;
  7. 若为国内生产企业进行进口分包装的,需提供《药品补充申请批件》(批件内容为:批准贵公司进行进口分包装,并发给批准文号)和符合规定的GMP证书;
  8. 物价证明文件。
    • 若是属政府定价的品种,需要有政府定价的相关文件;
    • 若为生产企业定价的品种,则要相应的出示企业相关的价格证明;
    • 若在首营审核时,不能及时提供相关的物价文件的,我司会在首营审批表中注明"缺物价文件"或"物价批文不符",贵公司需在我司制定药品价格之前补充相关的物价资料
  9. 每件数量证明。

注:

  1. 凡贵公司所提供一切资料请加盖原印章,并在原印章的范围内注明"与原件相符"字样。
  2. 每一种首营的药品规格(包括包装规格),需附独立的资料。
  3. 若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完整而且合符规定,我司将在一天内完成审核程序。
  4. 若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,我司会另行通知。等资料备齐后,再进行首营品种的审核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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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2008年8月26日
来源广州医药有限公司